學會章程
民國八十一年八月十八日訂定
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四日第一次修訂
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第二次修訂
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三次修訂
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第四次修訂
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五次修訂
民國一零二年十一月二日第六次修改
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三日第七次修訂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 本會名稱為台灣社會福利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,
英文名為Social Welfare Association of Taiwan。
第二條: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研究社會福利政策、社會安全制度、社會救助、及貧窮問題為宗旨。
第三條: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四條: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第五條: 本會之任務分別如下:
(1)探討社會安全制度。
(2)研究貧窮問題與社會救助政策。
(3)舉行社會福利調查。
(4)協助推動社會福利事業。
(5)發行社會福利定期刊物。
(6)編譯及撰寫社會福利書籍。
(7)舉行社會福利講演及研討會。
(8)設立社會福利資料室。
(9)其它有關社會福利事項與活動。
第二章 會員
第六條: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:
(1) 個人會員:凡曾在國內外大學社會福利相關系所畢業,及從事社會福利工作或行政經會員二人以上之推薦,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得為個人會員。
(2) 團體會員:凡各大學社會福利相關學系、所或社會福利機關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得為團體會員。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權利。
(3) 通訊會員:凡國外社會福利暨相關學科者願與本會通訊研究,經理事會通過聘為通訊會員。
(4) 榮譽會員:凡對社會福利有研究,或對於本會宗旨熱心贊助者,由會員三人以上之介紹,經理事會通過,聘為榮譽會員。
(5) 贊助會員:凡對社會福利的推動和本會宗旨熱心贊助之個人及團體,經理事會通過聘為贊助會員。
第七條:一、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議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二、凡連續三年未繳會費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,取消其會員資格。
第八條: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九條: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通訊、榮譽及贊助會員無此權利。
第十條: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三章 組織與職員
第十一條: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事會監察機構。
第十二條: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。
第十三條: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五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記票情形得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十四條: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五、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六、提出下屆理、監事後選人參考名單。
七、其它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五條: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業務,對外表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六條: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它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七條: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八條: 理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:理事長得連任一次。
第十九條: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於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條: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,處理本會事務;置副秘書長若干人,協助秘書長處理本會事務;聘其它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
第二十一條: 本會得設各種專門委員會、小組或其它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四章 會議
第二十二條: 本會每年至少舉行會員大會一次,其日期及地點由理事會決定之。
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的請求,
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二十三條: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它會
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二十四條: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
多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
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三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五條: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十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
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理事會議、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,理事、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,視為親自出席,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。但涉及選舉、補選、罷免、訂定組織規定事項,不得採行視訊會議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二十六條: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常年會費:個人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。
團體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仟元。
學生常年會費伍佰元。
二、事業費。
三、會員捐款。
四、委託受益。
五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六、其它收入。
第二十七條: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二十八條: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、收支預
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
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於年
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
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錄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
造具審核意見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
關核備(大會如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。
第二十九條: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
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三十條: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一條: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
變更時亦同。